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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有效


2011-07-05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7-05 第 2135 期 A6版   【收藏本文
  伯父过世时遗赠给自己一套房产,却遭到多位叔叔和姑姑的反对。该遗赠是否有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宗判决表明,遗赠是否有效,除了遗嘱本身符合法定要件外,还需受遗赠人在得知死者死亡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该项遗赠。

  彭某龙是死者彭某荣的侄儿。2008年5月8日,在民众镇法律服务所两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彭某荣立下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房地产遗赠给彭某龙。次年1月13日,彭某荣去世。但是,彭某龙在继承该房产时却遭遇到彭某荣的几个兄弟姐妹的反对。无奈之下,彭某龙于2010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房地产归其所有。
  市中院终审时认为,彭某龙虽然不是彭某荣的法定继承人,但彭某荣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彭某龙,该遗赠符合法定形式,这种遗赠行为成立。对此,当事双方也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点在于,根据《继承法》,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彭某龙早在2008年5月8日就知道了彭某荣签署的遗嘱,但直到2010年6月11日才通过起诉表示接受遗赠,这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是否可以认为彭某龙已经放弃遗赠?
  彭某龙在二审时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彭某荣去世一个月内,他曾到民众镇国土分局办理过过户手续,只是由于国土部门对相关证件性质有不同认识,导致过户未成功。但此举足以说明彭某龙已经明确表示接受此遗赠。
  市中院认定,受遗赠的时间不应理解为立遗嘱的时间,因为遗嘱的成立是以立遗嘱人的死亡为前提。在立遗嘱人尚活在世间时,受遗赠人对是否接受遗赠作出任何表示都是没有意义的。
  本案中的相关证据表明,彭某龙已经在法定有效期内用行为表示了其接受遗赠,所以,彭某龙请求确认房地产归其所有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 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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