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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欠费五千 假车主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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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6-29 第 2129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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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中国
因贪小便宜,将身份证“出租”给他人购车。在一连串违章和欠费单据面前,当事人欲注销此车辆登记,却因不能提供车辆而未能实现。近日,市中级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支持当事人要求交警撤销登记的诉求。看来,当事人为此车买单的路途或许遥遥。
身份证借给他人购车,每年收千元劳务费 据当事人廖某某说,2004年他认识一名叫陆井志的江苏人。陆井志由于没有中山户口无法办理车辆入户,想使用廖某某的中山身份证购车。为此,陆井志愿意一次性付给廖某某1200元,并每年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年检的劳务费。 同年6月14日,陆井志用3.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小车,并使用廖某某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过户到廖某某名下。当天,陆井志就把车开走了。此后,就再也没有见到陆井志和那辆小车。至于陆井志所承诺支付的费用,廖某某说他也一分都没拿到。 2008年10月,廖某某收到一份佛山市顺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发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说廖某某名下的粤TG1495小车违章须缴纳200元罚款。廖某某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2010年6月,廖某某又收到国融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有关路桥费、年费等费用的催缴通知,其金额达到5000多元,廖某某才慌了神。马上到市交警支队要求撤销粤TG1495小车在其名下的登记。但是,交警支队因其无法提供粤TG1495车辆,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超过起诉期限,两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廖某某为此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院。他称,陆井志2004年6月开走车时,该车的行驶证待办凭证等手续还放在车上。此后他并未去办理该车的行驶证,显然,该车的行驶证系被人冒领了。同时,该车此后每年都经过了年检,没有一次是他去做的,也没有人向他要过身份证件。因此,他认为交警在管理中存在疏漏。 交警回应说,根据规定,年检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即使廖某某在2004年6月14日以后合理期限内未能注意和跟进粤TG1495小车已经过户在他的名下的事实,当他在2008年10月收到顺德交警的处罚决定书时,也应该明确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起诉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年期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称,当他收到顺德交警的处罚通知时并没有认真看,他真正知道车辆过户在他名下是在今年3月。 对此,市中院认为,廖某某的说法是一种“假想”,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于是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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