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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存款被人取走告银行


2011-06-07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6-07 第 2107 期 A4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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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年前在银行存了24万余元,10年后才发现该款早就被人提前支取,当事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银行无过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4万定期存款被人提前支取
  2001年10月3日,肖××在一家银行分理处存入24.1万元,银行向其出具了定期一本通存折,因当时肖××年龄尚小,存折便放在其舅妈林××家里。但仅仅过了一个多月, 就有人持林××和肖××的身份证及上述存折,到银行要求提前取款。该存款被支取后转存入一个叫梁××的人当日开立的活期存折中,而梁××又于2001年12月3日从其账户中支取款项24.1万元并汇到其在顺德开立的账户内。
  按照肖××的说法,直到2009年底或2010年上半年,他才知道这笔存款被人取走,于是将该银行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共计29万元。
  林××在庭审作证时否认自己取了款,并称自己两年前才知道存折的钱被人取走, 当时肖××要结婚,需要用钱买房子,找她取钱,她就在柜子里把存折找出来,这才发现存折上的钱已被人取走。

  法院判决
  一审:存款人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对肖××存入24.1万元、由他人持存折凭密码提前支取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在履行支付存款义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在储户本人或其委托的代支取人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所负的是形式审查义务,着重在于对取款人应提交的证单进行审查,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储户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一致,代支取人与其本人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本案中,林××作为取款人申请办理提前支取业务,提交了肖××的定期存款存折及其身份证、林××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审查存折开户人姓名与其身份证件相一致,取款人身份证件也符合规定,核对后抄写了储户及取款人身份证号码,履行了依法负有的审查义务,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同时,银行在给肖××办理的定期存折上明确载明兑付方式是凭密码、通存通兑。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储蓄账户的开立通常是存款人自己使用该存折并且加有存款人自己独立设立的密码予以保障,密码由本人生成且处于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的特点,如果不是本人原因,他人无从得知。本案中,身份证和密码只能是肖××才持有的身份证明和取款凭证。现林××持有肖××的身份证及密码,只能是肖××提供或是泄露所致。在密码相符情况下,银行根据相关约定,履行向取款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并无过错。肖××委托他人办理取款事务,其后果亦应由其本人承担。
  因此,法院认为肖××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终审:银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肖××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鉴定取款单上林××签名的真伪。市中院认为,林××签名的真伪并不影响本案中银行的责任承担,法院不采纳其申请。关于肖××要求银行还款的诉求,市中院认为,在取款人证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作为储蓄机构,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取款人提前支取该存款的要求。银行履行支付存款义务的过程中履行了规定的审查义务,也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肖××主张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不能排除系肖××之代理人支取或者因保管不善被他人盗取的可能。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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