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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2011-06-02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6-02 第 210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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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7岁的赵某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赵某在一年内进入网吧,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据悉,这是中山法院发出的首例缓刑“禁止令”。
  
  据了解,2011年1月20日上午11时许,17岁的赵某到中山市某镇其叔父家中,当着堂弟小明 (11岁)、表弟小乐(10岁)的面搜出人民币4500元后准备离开时被两人阻拦。赵某遂持菜刀威胁两人,后房东闻讯赶来并将事情通知其叔父,其叔父于是让张某前往查看,随后被告人赵某在房东和张某的干预下,将人民币3400元归还小明,并趁小明数钱时携余款人民币1100元逃离现场。次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镇某网吧内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360元。破案后,缴回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昨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如果缓刑人员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

  ■法官说法
  发出禁止令可防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
  胡佑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虽说目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趋势呈下降趋势,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也连续七年呈下降趋势,但赵某的案例对未成年人来说,仍有警示意义。
  赵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在外地务工。初中辍学后,赵某亦出外务工,后寄居在我市务工的叔叔家里。因沉迷于网络游戏,总感觉不够钱花,便产生盗窃叔叔家钱财的念头。在受到年幼的堂弟等人阻拦后,竟持刀相威胁,进而发展为抢劫犯罪。赵某在抢得一千多元后,马上又到网吧玩游戏或购买游戏充值币,至次日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所得赃款已所剩无几。
  考虑到赵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和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根据其犯罪的起因和性质,为促进其更好的教育矫正,法院遂依照上述禁止令的有关规定,在判处被告人赵某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一年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以防止再次诱发其犯罪。
  “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要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法院发出禁止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使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
 
见习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周祖龙 裴涛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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