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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马住豪宅却“赖账”


2011-05-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12 第 596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被执行人周某开宝马、住豪宅却“赖账”。近日,法院执行局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有完全履行能力却一直拒不履行,对其依法罚款5000元。
  中山市某涂料公司欠佛山市顺德区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9200元一直未还,2008年12月19日被告后,法院要求清偿货款。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10月2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委托执行此案,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其公司住所早已搬迁,经营场所不明。
  2010年8月30日,顺德区法院裁定追加公司所有者周某为被执行人。经对周某在中山辖区的财产联查发现,周某虽在广东各地金融机构多头开设账户达几十个,但账户余额均只有几十元,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徐均仔细翻查卷宗材料,发现周某的户籍住址在深圳,查出周某在深圳金融机构开户数十个,合计有存款数万元,于是立即前往深圳扣划了周某在深圳银行账号的全部存款,帮助申请执行人受偿了部分执行款。随后,徐均法官再次与欧卓峰前往江门调查周某的银行存款情况,,江门银行的查询回执却隐藏着一个意想不到的财产线索。原来,该回执显示周某在江门的账号虽无存款,却同时显示周某在中山的某银行账户是一手楼贷款账户。
  执行人员立即冻结了周某的供楼账户。没多久,一直未露面的周某主动找到承办人,要求还清全部款项并申请解除对其供楼账户的冻结。
  原来,周某身家阔绰,其在深圳登记有宝马车,仅年收租金就达几十万元,法院冻结的其供楼账户,恰好是其收租金的专用账户。周某完全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是因与申请执行人赌气,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责令其不仅应清偿全部欠款本金及判定违约金,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李世寅徐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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