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廖建文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开始,李某开始吸食毒品,此后便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间,李某先后多次在寻乌县月亮湾宾馆、亿好宾馆、秀丽江宾馆以及其出租屋内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9克。其中,0.7克贩卖给了刘某,0.6克分两次贩卖给了曹某,0.6克分两次贩卖给了黄某。由于刘某、曹某当时未付款,李某仅得到黄某支付的赃款100元。 2014年3月7日晚,寻乌县公安民警在李某出租房内现场查获疑似冰毒物品、塑料水杯、矿泉水瓶等,并当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刘某、曹某、黄某三人。11月4日上午,李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梅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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