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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龄童水塘溺亡家属索赔66万


2015-05-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28 第 743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7岁小孩与同伴一起溜到水塘边玩耍,后不幸溺亡,这起悲剧发生在2014年5 月古镇一花木基地内。事后,遭遇丧子之痛的家属把村委会、花木基地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这起意外中,父母疏于监管担责九成,花木基地安全保障不够严密与土地承租方连带担责一成。
  ■7 岁小孩水塘边溺亡,家属索赔66万
  2014年5月一个星期六下午,7岁的佳佳与8岁的豪豪钻进了古镇一花木基地内的水塘边玩耍。后来,豪豪提前离开,佳佳则继续独自在水边玩耍。期间曾有一钓鱼的男青年让他离开,不要到水边玩。但不知何故,佳佳进到该水塘中并溺水身亡。一个星期后,佳佳的遗体才被附近居民发现。
  2014年6月,佳佳父母将花木基地及所在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索赔6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和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佳佳父母认为,花木基地和村委会疏于管理自己带有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或所有物,造成佳佳溺亡。
  村委会称,水塘所属的地块是村委会先与镇农业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镇农业管理部门再与花木基地签订了用地协议。村委会以镇农业部门应承担被告花木基地的监管责任的直接单位为由,申请追加镇农业管理部门为被告。
  ■三被告互相推脱,谁该对佳佳的溺亡担责?
  在法庭上,三名被告都认为无需对佳佳的溺亡承担责任。村委会和镇农业部门认为,即使有责任,也是承租方花木基地来承担。花木基地则认为,佳佳应在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中知道,在野外进行无人看护的游泳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此外,佳佳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佳佳溺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从管理方面来看,我们也已尽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花木基地称,基地在人行道和水塘间种了树木花草以达到物理阻隔行人进入水塘的作用,同时在各处显眼位置设置了警示牌,并安排人员定期在水塘边巡逻。
  再者,佳佳溺水死亡的水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也不是经营性和商业性的公共场所,花木基地没有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不是我国侵权法中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人。
  花木基地还认为,村委会作为出租人,应对其出租物业予以适当监管。村委会明知事发水塘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对水塘的安全防护问题进行监督,应对佳佳的溺亡承担一定责任。
  ■父母疏于监管,被判自行承担九成责任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佳溺水身亡时年仅7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佳佳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佳佳的人身、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由于佳佳的父母疏于监管,明知他们的居住地附近有水塘存在危险隐患,仍放任孩子独自离家外出玩耍,应对佳佳溺水身亡负有主要责任。此外,佳佳已经7岁,在读小学一年级,对水塘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仍不顾他人劝阻独自在水塘边玩耍,是自身原因致溺水身亡。因此,佳佳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在于父母疏于监管及佳佳的自身原因。
  村委会将相关土地出租给被告镇农业主管部门后,土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承租方承担。花木基地作为相关土地及水塘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所经营的土地水塘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依据案情,酌定镇农业管理部门和花木基地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6.1万余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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