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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转移诈骗赃款两男子获有期徒刑


2015-05-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21 第 7430 期 A9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明知他人有电话诈骗的行为,两名男子仍帮助他从银行卡上支取、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牟取取款额一定比例的报酬。5月20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的一审判决。黄某利、欧某因共同帮助彭某华支取诈骗赃款共计72200元,分获一年半和一年5个月有期徒刑,并各被处罚金2万元。
  2013年6月间,黄某利在广州认识了彭某华,后来彭某华叫他帮忙在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取钱,他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所得。2014年6月至8月间,他与欧某帮忙在深圳、东莞、电白县、茂名等多地取款,每次取钱后彭某华给予他一定比例的报酬。
  两人在转移赃款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黄某利主要负责持银行卡取钱,欧某主要负责为黄某利提包和查询银行卡是否被冻结等,有时参与取款。
  2014年8月,警方在茂名市茂南区明湖商场一楼麦当劳店内将黄某利抓获,当场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4张、赃款35000元。同年8月15日,警方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路将欧某抓获,当场缴获银行卡4张。破案后,其余赃款未缴回。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利与欧某帮忙诈骗犯罪分子迅速从银行转移赃款,使犯罪分子可以不断地实施诈骗犯罪,令被害人被骗钱财难以追回,两人行为对社会危害相当大。此外两人作案时分工有所不同,黄某利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一般。法院结合案情,于5月15日对两人作出上述判罚。
 
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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