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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偿1万元


2015-04-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16 第 739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013年5月,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中山某商业广场有售卖小魔仙形象的书包,奥飞公司取证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记者4月14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该商场被判侵权,为此需向奥飞公司赔偿1万元。
  商场售卖疑似侵权书包被告上法庭
  2011年,奥飞公司将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登记了名称为 《巴啦啦小魔仙之彩虹心石-小蓝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又将上述美术作品使用于玩具、文具等系列产品上。
  2013年5月,奥飞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发现中山某商业广场售卖印有小魔仙形象的书包。工作人员购买书包并予以公证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商业广场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奥飞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奥飞公司请求判令商业广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
  被告商业广场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涉案书包侵犯了奥飞公司的著作权,此外,商场销售的书包有合法来源,不应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商场被判赔1万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场销售的书包上的图案,和奥飞公司的美术作品《吧啦啦小魔仙之彩虹心石-小蓝人物形象》进行对比,两者在作品元素、颜色搭配、线条勾勒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两者虽在姿势上有一点差别,但这点差别并不是对作品的实质性改变,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从作品的整体上看,商业公司销售的书包上所印制的图案与动漫公司美术作品《吧啦啦小魔仙之彩虹心石-小蓝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一审认为,商业广场未经动漫公司许可,销售的涉案侵权书包上印有与小魔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而且商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有合法来源,该商业广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法院结合巴啦啦小魔仙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中山的物价水平,酌定商场赔偿奥飞公司1万元并停止侵权。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阮春莉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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