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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52万元为9股东垫付投资款


2015-04-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02 第 738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4月1 日上午,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唐燕梅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案在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燕梅利用先后担任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两年间共将城建发展公司 452 万余元转入建华管桩公司,作为含她在内的等9名股东的投资款。同时,唐燕梅及城建发展公司还被指控6年间向有关单位相关人员贿送春节慰问金共计 29 万余元。该案择日宣判。
  ■两年挪用公款452万
  昨日上午9点30分,唐燕梅身着便服,在法警看押下走进市第一法院第六审判庭。被告人唐燕梅,1967年生于中山,大学学历。2001年起担任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8月起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1月至2013年 12 月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自从2013年12月26日被省纪委带走调查后,这是唐燕梅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今年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对唐燕梅和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是小榄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的集体企业。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1993年在小榄镇成立。2002年建华管桩公司增资扩股,在2005年改制前,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持有建华管桩股份,唐燕梅也是建华管桩的私人股东之一。
  唐燕梅涉及的挪用公款罪共有两笔:2002年2月至2003年4月间,唐燕梅利用担任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215万余元转入建华管桩公司,为9名私人股东垫付投资款。2003年5月,建华管桩股东分红,唐燕梅等人将分红款310多万转回小榄城建总公司,偿还当初挪用的款项。
  从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唐燕梅利用担任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将公司236万余元转入建华管桩,为9名股东垫付投资款。2004年8月,建华管桩被香港汤始公司收购,到2005年全额支付城建公司及9名个人股东资金。唐燕梅于2005年将小榄城建总公司垫付款及利息转回,偿还挪用款项。在此过程中,唐燕梅共获利9万余元。后来,唐燕梅的家属退还了这9万余元。
  ■春节送礼构成单位行贿罪?
  唐燕梅的辩护人则指出,对于第一笔挪用公款的事实,唐燕梅当时并不是公司总经理,只是负责财务,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而在第二笔挪用公款中,唐燕梅多次都稳定供述,她当时向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电话请示过才划款,因此也不应该由她承担主要责任。
  昨日,公诉机关还指控了唐燕梅和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2006年至2012年间,唐燕梅在担任城建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争取相关部门对城建公司及下属企业等承揽当地工程以及其本人担任总经理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在每年春节期间利用单位资金向相关人员贿送现金,共计29万余元。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事发生在多年前,节日送礼符合民间习俗,多年累积29万,其实情节很轻微。最关键的是,唐燕梅在送利市时没有提出特别的诉求。送礼是事实,但主要责任不在于唐燕梅,顶多是违反了廉政规范,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对此公诉机关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唐燕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盈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城建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唐燕梅身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个人陈述阶段,唐燕梅说出第一句话就不禁哽咽。“我在城建公司工作了26年,因为我不懂法,造成了10年前发生的事件,我没有回避,勇敢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交代了事情。我有责任,会负担应负的责任,我请求法院考虑律师的意见,根据案件的证据,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请求法院给我缓刑。”
  在昨日的庭审末段,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对唐燕梅的谅解书,另一份是该公司多名员工签名的求情书,请求法院对唐燕梅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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