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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肖建华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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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0-29 第 54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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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韶关市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原旭日电子玩具厂)员工肖建华等故意伤害上诉案、卢小强等聚众斗殴上诉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许其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肖建华、许其琪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上诉人肖建华、许其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六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此前对被告人卢小强等聚众斗殴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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