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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黑老大”被判死刑


2009-10-22 来源:中山日报 2009-10-22 第 5393 期 A5版   【收藏本文
  10月21日,杨天庆(前排右一)等人在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10月21日上午,重庆第一、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杨天庆等9人 “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杨天庆、刘成虎、刘钟永三人被判处死刑,简少坤、曾川、郑新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以来,杨天庆陆续吸纳负案在逃犯曾川、刘成虎、简绍坤,刑满释放人员刘渝,及社会闲散人员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组织声势,并以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及发展。
  杨天庆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聚集成员吃喝、吸毒、嫖娼,帮助被上网追逃的成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通过规定组织成员对组织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等纪律约束和对通信不通畅、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等方式管理组织,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曾川、刘成虎、何彭裕、简绍坤为骨干成员,以刘渝、邹猛、李渝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9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钟永等22人 “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泉镇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发展为 “小弟”,并租房供其成员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
  2008年初,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开往火车站,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郑新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包庇罪等,被判处1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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