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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20年后提出“离婚”


2009-09-15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9-15 第 148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一对同陷囹圄的“贩毒夫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法院审理查明,这对男女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2003年开始已分居各自生活至今。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法院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记者了解到,原告阿凤(女,化名)与被告阿强 (男,化名)于1988年相识后并同居生活,1990年生育大女儿,1992年生育二女儿。同居期间,阿强于1991年开始吸毒,后因贩毒被捕,现关押于广东省某监狱,阿凤也因贩毒被关押于某看守所。
  阿凤认为,阿强吸毒是两人感情变差的直接原因。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凤与阿强离婚。阿强辩称,他与阿凤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开始他与阿凤已经没有了来往,也没有了同居关系。
  诉讼期间,承办法官曾两赴看守所,又两赴监狱进行送达、调查及调解。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88年,阿凤只有19岁,阿强只有17岁,均不到法定婚龄,双方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两人“离婚”。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 陈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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