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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陈敏薰未获减刑


2009-09-02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9-02 第 534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据台湾媒体报道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黄俊明表示,吴淑珍教唆伪证,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伪证罪成立,4 人皆因自白表现,符合减刑条例,故获减刑。陈敏薰未获减刑原因是,其犯罪行为发生于 2009年 4月2日,不合减刑条例之减刑要件规定(按岛内规定,犯罪行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减刑),加上拒不认罪的态度问题,故判刑1年6个月。
  此前,台湾查黑中心2006年间侦办机要费案,发现吴淑珍搜集陈幸妤、陈致中与赵建铭消费的发票不实核销,传唤3 人作证。吴淑珍被控先于官邸教唆3人向检方虚伪证称,“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属于公务支出项目”,3 人也照吴淑珍指示证述。
  陈敏薰则是去年特侦组侦办扁案时证称,去过官邸向吴淑珍争取大华证券董事长职位,但今年4月陈敏薰到法院作证,却改口说从未向吴淑珍提及大华董座一事,证词明显与侦查笔录不符。扁家4 人与陈敏薰今年7月遭台北地检署起诉。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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