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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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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2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8-22 第 533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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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1日上午10点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包头市中级法院认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李敏杰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81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孙才科所送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4106299.94 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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