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盗窃电力设施害人又害己
|
|
2009-08-19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8-19 第 1457 期 A2版 【收藏本文】 |
|
|
秦茂群插图
盗窃电力设施不仅严重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应,对于盗窃分子本身也有极大的危险,人体一旦触电,通过的电流达到相当数值时,可致肌肉痉挛、休克、心跳骤停、内脏损伤和破裂、甚至死亡。但仍然有不法分子不顾生命安全盗窃电力设施,以致重伤乃至死亡。类似案例就有不少。前几年,某少年爬上中山市某地段的高压电线塔,意图盗窃电缆,因手碰触到带电电缆而引起触电而从塔上掉下,造成头骨破损、全身多处受电击伤。该案经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少年触电受损害是由其意图盗窃电缆造成的,其伤害由自己负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法分子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的,不能得到赔偿;而且如果使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还将要承担电力设施的修理费用和造成其他用电用户损失的赔偿责任;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可判处死刑。 ◆综电新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