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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引发斗殴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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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8-18 第 1456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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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一场因超市内插队导致的纠纷,最终导致顾客双方殴斗致一人死亡。今年3月,原告阿涛(化名)等4人分别把中山市一家大型购物商场告上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近19万元。近日,法院开庭分别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原告的亲人阿清(化名)带着两子女和两老乡一起到被告所经营的超市购物。在排队时,有一女子直接走过来在阿清前面插队,女子有两位异性朋友陪同,一个站在她旁边陪她排队,另一个站在旁边不远处等候。阿清与该女子发生争执,那女子用脚向阿清的小腿上踢了一下。最终双方被该超市员工劝止后各自离去。阿清被踢后不服气,打电话叫其他亲属来帮忙。阿清亲属相继赶到,那女子的一异性朋友见对方越来越多人,遂从裤袋内掏出了一把弹簧尖刀,接连刺伤阿清的亲属们,最后向阿清的腹部捅去,致使阿清伤重而倒地。 2008年9月25日早上,阿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阿清是被锐器刺中左腹部致胃、小肠及腹主动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即立案侦查,先后抓获涉案部分犯罪嫌疑人,但主要犯罪嫌疑人(即直接侵权人)仍然在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今年3月30日,阿清的亲属阿涛等4人分别作为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近1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这四件案。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争执中前往劝阻,经劝阻后双方已各自离去,被告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阿清却打电话给亲属阿财等人前来帮忙。被告在顾客之前发生争执后立即进行了劝阻,对双方离开后又召集亲属继续争吵甚至打斗无法预见,且对争吵中对方拔刀刺伤他人,被告对该突发性刑事案件发生无法防止或者制止,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分别驳回了原告阿涛等四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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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隋胜伟通讯员李世寅陈娟廖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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