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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工吃夜宵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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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8-16 第 1454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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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8月12日下午,死者阿清的父母在市第二人民法院拿到了女儿的赔偿费5.5万元。2年前,阿清吃夜宵回公司途中遭遇车祸,其父母因赔偿问题和公司打了2年官司,最后以调解结案。 案情:吃夜宵遇车祸死亡 不满16岁的阿清是四川人,在中山某内衣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6日晚,阿清加班后与其母亲一起外出吃夜宵,在回厂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被一重型厢式货车撞成重伤,经抢救10天后死亡。死亡赔偿金该如何支付?公司是否应该担责?这桩官司纠缠了2年之久。 争议:童工?工伤? 对于阿清的死亡,其工作的内衣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阿清的父母和所在的公司在两个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 争议一:是否属于童工? 据阿清父母介绍:阿清1991年6月13日出生,2007年2月24日被该内衣公司聘用,死亡时尚不满16周岁,因此该公司的聘用行为属非法用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赔偿。阿清父母提供了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内衣公司辩称,阿清入职时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为1987年出生,年龄已满16岁,不属童工。而阿清父母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上的住址与其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争议二:是否属工伤死亡? 阿清父母认为,阿清是公司职员,夜班后就近吃夜宵,属劳动者正当的休息权,属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和正常范围内,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因工受伤。 内衣公司认为,阿清厂区外吃夜宵发生车祸,不属因工死亡。 调解:以5.5万元了结此案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四川省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明确阿清未办理过第一代及第二代身份证,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91年6月13日,即入职时未满16周岁,属童工。据此,遂裁决内衣公司向阿清父母支付赔偿金12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 内衣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息诉服判,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终于使双方庭审中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同意8月13 日前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5万元,若原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需额外支付1万元,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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