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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相约打架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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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8-12 第 145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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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两员工上班时间发生争吵,相约到外面打架。不料其中一名员工被打进河中溺水而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应对死亡员工承担三成民事责任。 事发2005年7月,三角镇一公司员工刘某明与同事王某强上班时,因使用平板车发生争执,进而相约到公司附近的高平水闸边打斗。在打斗中,刘某明掉到河里溺水死亡。次年,法院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6年。但有关的民事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却与公司发生严重分歧,去年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明与王某强的争执纠纷,首先发生在车间并在上班期间,在他们争吵并扬言要到厂外打斗,且边吵边走出厂门时,车间管理人员及保安均没有阻止。从该案的发生经过看,公司显然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后判决,在王某强应赔偿的163302元中,公司应承担30%即489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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