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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为啥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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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7-21 第 1428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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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母亲听到宣判结果泪流不止。
新华社杭州7月20日电 被社会舆论称为“杭州飙车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有无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潘波说,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是否有自首情节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潘波说,这是因为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他强调指出,但是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辩护人还在庭审中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等,这些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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