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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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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8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6-28 第 5277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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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12人分别是: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临汾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李炳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晓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队长杨锐锋;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原负责人张国庆;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原队长杨江华;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原负责人王刚;襄汾县陶寺乡原乡长廉会忠;陶寺乡原人大主席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原主任刘卫光,这几人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罗月龙,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12名被告人在对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中,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事故发生后,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孟学农被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张建民被免去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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