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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十年工龄作废


2009-06-03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6-03 第 5252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十年前为了应聘成功,使用了姐姐身份证,十年后被工厂发现遭辞退,打工妹祁芸(化名)要求按照工龄向厂方索赔6万余元。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判决结果:工厂以祁芸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且无法提供其真实身份证给工厂为由解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祁芸最后只得到700多元工资。
  ■为应聘改名改年龄
  1997年10月,刚满14周岁的祁芸看到姐妹们纷纷南下打工,心里充满羡慕,但自己尚未成年,不符合法定招工年龄的实情又令她苦恼不少。之后,她想到了大她10岁的姐姐。随后,她向广西当地派出所报称姐姐祁英(化名)的身份证遗失,请求派出所进行报失处理并要求补办祁英的身份证,派出所受理后,祁芸当即把自己的相片交到派出所,派出所用祁芸照片制作了一张“祁芸面孔+祁英身份资料”的新身份证。
  1998年2月12日,中山市一大型玩具厂招女工,限定年龄条件18至28岁,祁芸持姐姐祁英的身份证件顺利应聘进入该玩具厂工作,刚开始,“祁英”任喷油工人,每月工资为500元。后玩具工厂改制,“祁英”工作岗位调为搪胶部工人,工资达1270元。
  ■工厂查询发现实情
  2007年12月底,“祁英”在广西老家中休产假,工厂因需要与“祁英”签订劳动合同,遂电话找“祁英”询问有关事项,然而,“祁英”家人称,祁英从来都没有去过广东打工,工厂由此起疑。
  2008年3月,“祁英”休完产假回到工厂继续上班,工厂要求“祁英”提供真实身份资料。无奈,“祁英”将自己借用姐姐身份证应聘的情况告知工厂,工厂令祁芸提供真实身份资料,而此时的祁芸无法提供。因此,厂方将祁芸解雇。祁芸遂请求厂方支付各种经济赔偿6.3万元。
  2008年7月10日,有关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厂方支付祁芸2008年3月工资759.1元。2008年10月24日,祁芸向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厂方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在内的3.7万元。
  ■女工请求未获支持
  庭审中,厂方递交了一份祁芸在2002年填写的一份 《职工求职申请表》,该表上注明:“本人同意若受聘后发现有任何虚构或捏造事实,可能被立即解雇”。祁芸承认是自己所填,她称,当初因为未成年才借用比自己大10岁的姐姐的身份证,后来到了年满16岁的时候,怕无偿解雇,所以一直未说明。
  法院认为,祁芸在填写《职工求职申请表》时,就清楚工厂的规章制度,工厂将祁芸解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祁芸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由此,工厂应向祁芸支付2008年3月工资的数额为759.08元。
 
记者江泽丰通讯员柳凌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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