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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咆哮法庭被责令退庭


2009-04-22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4-22 第 13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上诉人陈明(化名)在二审宣判时因不满意记者参与旁听,咆哮法庭,经审判长多次警告、训诫无效,最后被责令退出法庭。这是我市法院首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责令退庭。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审判长苏代平说,这次经历在他多年的审判经历中还是第一次。第一次目睹当事人在公堂之上竟如此目无法纪,法官多次劝阻均置若罔闻。
  受伤看病花36元索赔5万元
  昨天宣判的是上诉人陈明与被上诉人麦某的健康权纠纷案。据陈明称,2008年1月1日20时左右,他在沙溪一商店花3.5元买了一包话梅,因怀疑商家少找40元,和商家发生争执,并被商店老板麦某打伤了手。报警后,沙溪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调查,陈明与麦某就手部受伤一事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由麦某赔偿40元给陈明,陈明不再就手部受伤一事追究麦某的责任,陈明拿到40元赔偿款后离开了派出所。2008年1月3日下午,陈明再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追究麦某殴打及诈骗自己财物的法律责任,经警方调查发现,麦某诈骗陈明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处理,鉴于双方之前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警方告知陈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1月10日,陈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自己被殴打是商店的骗钱行为引起,要求商店老板赔偿5万元。一审庭审时,陈明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1642元,其中,医疗费36元、交通费606元、误工费21000元(200元/天×105天)等。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用板凳砸打陈明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导致陈明的左手受伤,应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确定损失如下:医疗费36元;交通费酌定300元;误工费,陈明陈述其是做专利产品推销工作的,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105天计算误工天数,陈明主张的工作及月收入未有相应证据证明,要求计算误工费的天数也明显不合理,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为1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336元。
  宣判后,上诉人陈明不服上述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追加要求赔偿精神5000元等共计25525元。在二审庭审时,陈明又变更为索赔21706元。被上诉人麦某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应加诉。
  商店老板麦某在记者电话采访中表示,当晚给陈明找零钞时他不断地催,拿钱数过后便匆匆离开,后来,他喝醉酒回来说钱少找40元,并大吵大闹,恐吓我们要是不给就放火烧店,他是故意来闹事的,为不影响做生意,我只好拿着凳子赶他走,在推搡中,他不小心撞到了桌角,弄伤了手……后来在公安的调解下,我原以为给了他40元就了结此事,没想他狮子大开口。
  状告警方不作为索赔3万余元
  在把商店老板告到法庭的同时,陈明也把帮他处理纠纷的警方告到法院。2008年12月9日,陈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沙溪公安分局不能尽忠职守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求法院判令警方因不作为赔偿损失30046元,其中误工费18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医疗费3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房租2574元等。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明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陈明要求沙溪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一审宣判后,陈明认为没告赢警方,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不久也将宣判。
  声称记者旁听要“买门票”
  由于该案系一起极小的纠纷引发的四场官司,是典型的不理性维权诉讼,使媒体对此产生兴趣。昨天宣判时,市内外多家媒体记者都前往旁听。陈明一见记者,就声称记者是来干扰法庭判决的,他不愿意记者采访。审判长苏代平向陈明解释,记者有采访自由,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旁听本次宣判,是经过法院同意的。而且,记者采访的是法院的工作,如果陈明个人不同意采访,可以拒绝回答记者的采访。
  但每当苏法官开口说话,陈明就立即打断,还说:“如果你不让他们走,我就走,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苏法官再次对陈明说:“希望你不要打断我的话,等我说完了你再说。”陈明依然没有等到苏法官把话说完,声称是自己花钱打官司,如果记者要来看热闹,起码还得买个门票。苏法官警告他:“在法庭上,应听从审判长的指挥,不得喧哗、吵闹。”陈明还是坐在上诉席上咆哮。
  “铛!”审判长敲响法锤,再次向陈明宣读法庭纪律。听见法锤的声音,陈明稍有收敛,终于静下来听审判长说话。但不久陈明再次不听审判长指挥,经过四五个来回,法庭根本无法进行正常宣判,无奈之下,苏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责令陈明退出法庭,依法对该案做出缺席宣判。
  法官说法:扰乱法庭秩序要受罚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和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场所,是极其庄严的地方,必须有良好的法庭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法官的威信,同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常的社会法治秩序,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处罚。
  维权要理性
  从审理实务中发现,当前不理性维权现象时有出现,其突出表现就是不计成本“争一口气,讨个说法”,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本案中,当事人因买一包3块多的话梅引发矛盾纠纷,为了36元医疗费、四场官司、几百元路费,783元诉讼费,而放下“每天200元的工作”不做。再者,擦破了手,要求赔偿5万,而且把处理此事的警方也告上法庭,这也叫人难以接受。这种漫天要价、滥用诉讼权的行为,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到法院打官司,不是到菜市场买菜可以讨价还价,只有理性维权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徐兵通讯员中法宣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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