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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几十元的事几度上法庭


2009-04-22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4-22 第 521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记者江泽丰通讯员中法宣)称商店找钱时使诡计换钱,以致本来应该拿回的96.5元变成了56.5元,37岁的男子陈明(化名)借酒壮胆后到商店讨说法,结果与店主发生纠纷被打伤。此后,男子为争“这口气”,放下自称每天200元收入的工作,不计成本与店主打起官司。4月21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店主向陈明赔偿1336元。
  但在二审宣判时,陈明因不满意记者参与旁听,咆哮法庭,经审判长多次警告、训诫无效,最后被责令退出法庭,成为我市因违反法庭纪律被责令退庭的“第一人”。
  ■自称买话梅时被商店女店员找少钱
  陈明来自内蒙古包头市,据其称一直经营新产品推销业务,每天收入为200元。2008年元旦晚上,他在沙溪车站出口的一间副食店里,买了一包3.5元的话梅。当时,他付给女店员100元,而女店员只找回85元。他点过后发现数目不对,于是把钱交回给女店员。据陈明称,女店员点了一遍后,加回了10多元后又把钱递回给他,而这次他没有再次数钱就离开了。
  陈明称,他随后到车站附近一大商场购物时,发现女店员找回的钱竟是56.5元。陈明怀疑,是女店员把钱换了。他回到住的旅店,喝了点白酒,等到晚上9时许再次来到副食店,要求女店员给他补钱。
  ■受伤看病花36 元索赔5万元
  据陈明称,女店员没有答应其要求,于是他打电话报警,但没有想到,副食店老板梁先生先赶到了现场,随后两人发生了争执,陈明被店老板梁先生打伤。
  报警后,沙溪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由梁先生赔偿40元给陈明,陈明不再就手部受伤一事追究梁先生的责任。
  陈明拿到40元赔偿款后离开派出所,但在事发2天后,他再次来到派出所要求追究梁先生殴打及诈骗自己财物的法律责任。但警方调查发现,梁先生诈骗陈明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处理。鉴于双方之前已达成过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警方告知陈明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明很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被殴打是副食店的骗钱行为引起,要求店老板赔偿5万元。一审庭审时,陈明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1742元,其中,医疗费36元、交通费606元、误工费21000元 (200元/天×105天)等。
  ■法院终审判店老板赔偿1336元
  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用板凳砸打陈明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导致陈明的左手受伤,梁先生依法应赔偿陈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必要的营养费。
  对于梁先生应赔偿陈明的费用,一审法院确定医疗费36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关于误工费,陈明称其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105天计算误工天数,但其主张的工作及月收入未有相应证据证明,要求计算误工费的天数也明显不合理,法院终酌定为1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梁先生赔偿陈明1336元。宣判后,陈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市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二审判决。在宣判时,陈明不满意记者参与旁听,当场咆哮法庭,被责令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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