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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比“嫖宿”还严重?


2009-04-17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4-17 第 1333 期 A3版   【收藏本文
  新闻: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本报4月16日A12版 “热点”报道)
  李某“偷窥女邻居”被判刑,这有点黑色幽默。因为他的遭遇与贵州习水侵害幼女的官员们相比,他确实“比窦娥还冤”。
  不妨比较一下两起案件:成都的李某只是爬到树上偷窥女子,习水的几位官员却是实打实地性侵犯女孩;李某偷窥的是一名成年人,习水官员糟蹋的可是幼女……然而,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李某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强奸罪成立;习水这些官员犯罪事实确凿——只被定为“嫖宿幼女”。人们不禁要问:偷窥女邻居都是“强奸罪”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怎么才算“嫖宿”呢?试想,如果事情反过来,没有官员身份的李某侵犯了那几位幼女,没准就是强奸罪的最高刑期无期或者死刑;倘若是习水这几位官员偷窥了女子,可能当地法院都懒得去管,在派出所做个笔录,顶多属于“生活作风问题”,教育教育就没事了。同一部刑法,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毫无疑问,选择性执法与选择性判案,均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从“偷窥女邻居”与“嫖宿幼女”的审理结果来看,这种缺陷依然是国家法治进程的拦路虎。
 
◆查俊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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