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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亿元精神赔偿分文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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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4-16 第 133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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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非常不满意。没有采纳我的正当理由与意见,对我的理由和意见没有作出判断。”小潘在 “当事人对宣判的意见”上写下了这样的话。昨天上午,因劳动争议引发的100亿元精神赔偿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所要求的精神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被驳回。 【关于此案件的详情,请参阅本报2月17日A7 版报道】。 在判决宣判前,当事人小潘对记者说,他也觉得法院不会判给他100 亿元的赔偿,“但是起码应该比一审时多一些,考虑到双倍工资、双倍赔偿金,我认为起码能够判给我2 万多元。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就得给我一个正当的理由,否则,我会一个电话打到北京国家信访局。” 在开庭宣判后,小潘当即就对判决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对他进行释疑并告诉他,这是终审判决,有意见可通过合法渠道申诉。 据小潘讲,自2月26日二审开庭以来,他一直没有工作,在一个朋友处栖身,等待判决结果。原认为会等上三四个月,但没想到一个多月就出来结果,对此,他表示高兴。但是,对判决结果没有考虑到他的意见表示不满。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判决时,法院采信了一审已认定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并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应向小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0.92元,连同2008年5月份工资、赔偿金1963.31元,小潘所得合计 5544.23 元, 较一审判决的合计4350.59元,多出了119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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