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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民告官”案件数量增73倍


2009-04-03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4-03 第 519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昨日,我市召开全省首个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新闻发布会,透露了众多鲜为人知的"民告官"内情。
  本报记者 余兆宇摄

中山法院行政案件历年数量走势图

制图/陈丹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走过了20个年头,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从最初的一年17件飚升至去年的1235件,增长了近73倍。
  昨日,我市召开了全省首个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20 周年新闻发布会,透露了众多鲜为人知的“民告官”内情。

“民告官”案件类型已达数十种
  据介绍,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从1990年的17件;到2008年中山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1235件,这其中包括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801件,增长了近73倍。
  与此同时,案件类型从原来的几种扩展到目前的数十种,涉及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确认,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市政府和国土部门的土地和房产权证登记、查处违法征地等各方面的行政案件纠纷。
  去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19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的纠纷差不多占了一半。对于此类案件,该院一直采取对工伤认定案件从宽、从快审理的方针,在对于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及时审判结案,让劳动者尽快从工伤索赔程序取得赔偿,以令其医疗、健康和生活得到及时保障。对于不构成工伤的,法院尝试让用人单位能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适当扶助劳动者。


特殊案件“一把手”须亲自出庭
  民告官,却在法庭上看不到官,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该部门法制科的工作人员。为此,我市制定了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规定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案件,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并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具体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出台20年来,中山法院在处理 “民告官”纠纷中,始终坚持“合理划定管辖、尊重行政主导、重视沟通协调、支持依法行政、权利优于权力”的五项原则,积极拓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审判职能,将常规司法审查向前延伸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前指导和促进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向后延伸为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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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

外地牌摩托车“冲禁”被罚——
法院维持交警部门对部分地段 “禁摩”措施
案例一
  2006年1月,邱先生驾驶 “鄂S592XX”二轮摩托车驶至港口镇沙港公路时,被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截停检查。民警认为邱先生实施了驾驶车辆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指示行驶的冲禁行为,对其罚款 200元,邱先生为此将交警告上了法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邱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路段设有禁止无通行证摩托车通行的交通标志,这是中山市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法院最后驳回了邱先生的诉求。
  

禁止“蓝牌车”载客——
法院支持交通局对非法营运者处罚
 案例二
  文某开着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被交通部门查到后暂扣车辆, 一个月后,他缴了三万元罚款将车辆取回。他随之向法院起诉中山市交通局。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部门当时在文某的车上查获了一本笔记簿, 记录了他 2007 年、2008 年均有从事有偿运输内容,文某也承认这本笔记簿是他的,而当时乘车人也证明双方已经谈好车费为15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文某的诉讼请求。


下班途中遇车祸--
我市首例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案例三  
  2003年 10月 15日,江某在加班后骑自行车返回出租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致骨折。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其受伤害为工伤,并向江某及工厂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工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其2005年5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我市首例状告省级机关--
市中级法院撤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次行政复议
案例四
  陈某是沙溪镇都城家具厂的厂长,1999年9月,他爬上厂房屋顶查看透光瓦片,不慎落下摔伤。2002年2月,市劳保部门认定陈某工伤。但2002年6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次复议决定,撤销市劳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陈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首例状告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陈某的判决,省高院终审维持判决。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后又先后两次对市劳保部门的决定作出否决的复议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认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后两次对陈某的二次复议行为均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市劳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依法生效,应当执行。省高院终审再次维持原判。


我市首例"民告官"
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五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月9日,黄某因不服沙溪镇建委会对其宅基地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成为我市首例“民告官”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黄某提起上诉。最后,二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
  
  
  
 
文/本报记者江泽丰通讯员李志金王平李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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