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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输错账号小伙状告“收款人”


2009-02-11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2-11 第 514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市民徐先生原准备在网上购书,不料因输错账号丢了1300元。他根据收款账号找到身份证登记者薛先生,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不过,因他举证不足最终败诉。
  汇款输错账号1300元转予他人
  据徐先生称,2008年8月13日和14日,他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支付网上购书款。不料,由于匆忙,他误将款项汇到了小榄镇薛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薛先生对此大叫冤枉。他告诉记者,他的身份证于2008年1月23日丢失,此外徐先生所汇入的账户,也不是他开设的。“如果有这个账号相关的业务办理凭据,也绝非我所亲笔签字,我愿意配合进行字迹鉴别和核实。”
  两人为了这笔钱争论不休,不过没有达成和解。最终,徐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薛先生,并提供了网上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薛先生返还其不当得利款1300元。
  被告身份证曾丢原告举证不足败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3日,薛先生到小榄公安分局报失身份证。当天,小榄公安分局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同年8月13日、14日,徐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共汇出4笔款项,共计1300元,用于购买书籍,但未收到所购买的书籍。
  法院认为,徐先生虽然提供证明,证实从自己的账户汇出1300元,但未举证证实汇入户名及账号确实系薛先生所有,以及款项薛先生已经收到,且薛先生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无法证实薛先生因其损失而取得利益。
  此外,薛先生曾报失过身份证,不排除他人利用被告已报失的身份证进行诈骗的可能。市第二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记者 江泽丰 通讯员 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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