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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两度失窃物管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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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1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1-21 第 5119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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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个月内,自家经营的商行两次被窃贼“光顾”,数百条香烟被盗。商行业主程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2000元。
商行5个月被盗2次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 2007年4月,程女士在我市西区某花园小区经营的商行开业。由于临街且经营零售酒类、日用百货、土特产、卷烟等业务,商行生意还算不错。 但是,烦心的事情接踵而来,同年7月24日晚,商行被盗。据程女士称,其中34条共价值6781元的香烟被盗走。同年12月25日,商行又再次被窃贼“光顾”,据称共有227条双喜、五叶神等共价值2.6万元的香烟失窃。 程女士找小区物业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去年4月,程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程女士称,她每月足额交纳117.5元管理费给物业公司,那么对方就与自己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实际上物业公司不尽职。 据程女士说,其商行距保安亭仅100多米,商行被盗时,巡逻保安都应该可以发觉。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被盗损失3.3万元。
称与业主无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说没有过失 据物业公司称,原业主私自将房屋出租给程女士,未通知更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因此,物业公司与程女士之间并无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中的服务义务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物业公司还表示,程女士的商行是对外经营的临街商行,人员流动大,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范围很难涉及。另外,物业公司认为,程女士商行被盗与程女士自身疏于防范有关系。 “我们每月仅向程女士收取小额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法律的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业主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物业公司说,程女士入场经营前,公司已多次提醒她在商行要安装报警装置,而且在被盗案件发生后,物业公司也积极地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尽了合理提示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 物业公司还指出商行的两起被盗案公安部门已经侦破,程女士应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物业安全防范不到位被判赔偿业主2000元 据了解,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五叶神等香烟35包及玉溪等香烟各一条,赃款800元,并已发还与程女士,其余赃物未能缴回。 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程女士租用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商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不论该费用是业主支付还是程女士支付,物业公司均与商行的使用者程女士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鉴于程女士商行两次失窃,多名犯罪分子行窃货物数量多,作案时间长,但保安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的事实,法院认为,这些足可以表明物业公司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保安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日前,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0元。判决后,物业公司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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