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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违法审判须追责


2015-09-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9-22 第 7554 期 A1版   【收藏本文
  据新华社电 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意见指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
  意见强调,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意见还规定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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