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规则指引(试行) 一、级别管辖标准 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自然人作为原告起诉立案时,需提交在境外合法居留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法人或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立案时,需提交登记地或经登记的主营地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授权见证手续 境外自然人、境外法人或组织的授权代表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如不能到场,可选择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认证办理的授权委托书或通过“AOL授权见证通”在线授权见证平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四、域外证据提交 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派驻澳门的公证员公证,同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需经台湾地方法院的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证后由大陆地区公证协会验证并出具核对证明。 五、境外文书送达 1.依照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受送达人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3.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4.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5.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六、准据法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当事人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准据法。 七、域外法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提供该法律;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在穷尽手段对域外法律进行查明后,确不能查明域外法律或者域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 八、裁判文书执行 我国的生效裁判文书与境外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境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需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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