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994号
李亚二: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永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李亚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郑永琛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上诉人郑永琛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