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82号 蔡创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创文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星虹电器电线厂、蔡宏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82号 中山市东凤镇星虹电器电线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创文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星虹电器电线厂、蔡宏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82号 蔡宏銮: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创文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星虹电器电线厂、蔡宏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8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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