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4258号
刘小梅、林玉莲:
本院受理中山市东区中大纺织材料厂、匡海葵、邹易红诉段宏连、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258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本院(2016)粤20民终4258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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