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58号
徐公强:
本院受理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诉青岛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附:本院(2017)粤20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