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初82号 惠州市南兴置业有限公司、吴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惠州市宇邦实业有限公司、吴雪军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2016)粤20民初82号民事判决。惠州市宇邦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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