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申91号
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缪智勇与中山市三角镇慧成电脑商行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30日审理终结,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申9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立案二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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