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306号
刘黎明、王承华: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邦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306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本院(2016)粤20民终4306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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