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终1220号 韩冲、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韩夺: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阮春艳诉缪青文、吴燕芳、方春平、缪铠蔓、李玉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分别作出(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原(被)告阮春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2017年6月19日9时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朝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芙蓉,王瑄组成,由伍柳青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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