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572号
中山市纺织制线有限公司、中山市裕田纺织有限公司、周成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蔡炯光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上诉人蔡炯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立新街47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5077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179433号]在3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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