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初72号 谭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吕世华、杨雄柏、董丽丽、潘伟清及中山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谭国英、吕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偿还本金550万元及利息38007.29元、以及罚息、复利;二、如果谭国英、吕世华未按第一项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兴业银行中山分行对其名下的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4号星汇湾3幢1层01卡的处理价款在上述判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山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潘伟清、杨雄柏、董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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