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终37号 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胡凯琴、蒋志汉: 本院受理上诉人侯执胜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胡凯琴、林键彬、罗家樑、蒋志汉、卢晓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侯执胜支付尚欠货款4823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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