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初31号 蔡志坚:
本院受理中山市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蔡志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派员到你住所地送达,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17年8月14日14时45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吴飞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尹四娇、姜新林组成,由黄肃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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