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申9号 程蓉晖: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罗平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龙洛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中山市纳美优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平、贺勇、王芳、严承义、王小辉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罗平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申9号 王小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罗平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龙洛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中山市纳美优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平、贺勇、王芳、严承义、程蓉晖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罗平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申9号 严承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罗平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龙洛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中山市纳美优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平、贺勇、王芳、王小辉、程蓉晖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罗平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申9号 中山市纳美优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罗平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龙洛塑料制品厂、原审被告李平、贺勇、王芳、严承义、王小辉、程蓉晖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罗平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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