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申91号之一 中山市新雄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缪智勇与曹重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申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6)粤20民申91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六行至第九行补正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重,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福民乡郭下村习家自然村11号,系中山市三角镇慧成电脑商行个体经营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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