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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送达二审民事上诉状公告


2017-09-0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

吕世华: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苏文权、安辉建、谭国英、高远、杨明珊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号民事判决。苏文权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1、请求确认涉案《授信协议书》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2、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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