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93号
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胜华因与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李胜华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