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04号 李华、珠海市德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泽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华、珠海市德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泽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四、上诉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李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三项债务时,对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泽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李华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上诉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和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泽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李华追偿;六、驳回被上诉人中山市鸿泽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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