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32号 余水根、李琼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家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3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余水根、李琼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家培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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