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28号 高永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元逊与李隆武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高永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李隆武清偿借款102400元及利息。三、上诉人林元逊对被上诉人高永日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高永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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